400元一次到家的微信_香港澳门台湾住民在内地(大陆)加入社会保险暂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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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医 疗 保 障 局 令
第 41号

  《香港澳门台湾住民在内地(大陆)加入社会保险暂行设施》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纪南

  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 胡静林

  2019年11月29日

香港澳门台湾住民在内地(大陆)加入社会保险暂行设施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栖身和就读的香港稀奇行政区、澳门稀奇行政区住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区域住民(以下简称港澳台住民)依法加入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当权益,增强社会保险治理,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划定,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挂号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元(以下统称用人单元)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住民,应当依法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元和本人根据划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谋划的港澳台住民,可以根据注册地有关划定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天真就业且解决港澳台住民栖身证的港澳台住民,可以根据栖身地有关划定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栖身且解决港澳台住民栖身证的未就业港澳台住民,可以在栖身地根据划定加入城乡住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一致医疗保障政策,按划定加入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住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元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住民的,应当持港澳台住民有用证件,以及劳动条约、聘用条约等证实质料,为其解决社会保险挂号。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谋划和天真就业的港澳台住民,根据注册地(栖身地)有关划定解决社会保险挂号。

  已经解决港澳台住民栖身证且相符在内地(大陆)加入城乡住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住民,持港澳台住民栖身证在栖身地解决社会保险挂号。

  第四条 港澳台住民解决社会保险的各项营业流程与内地(大陆)住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治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住民确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住民在解决栖身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住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治理机构根据国家统一划定体例。

  第五条 加入社会保险的港澳台住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住民到达法定退休岁数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伸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行前参保、延伸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加入城乡住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住民,相符领取待遇条件的,在栖身地根据有关划定领取城乡住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到达待遇领取岁数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根据有关划定延伸缴费或者补缴。

  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住民,到达法定退休岁数时累计缴费到达国家划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国家划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到达国家划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划定年限。退休职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根据各地划定执行。

  加入城乡住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住民根据与所在统筹区域城乡住民一致尺度缴费,并享受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加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住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用度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局限。

  第七条 港澳台住民在到达划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脱离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小我私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栖身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盘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住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住民,脱离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栖身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盘算;脱离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盘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加入社会保险的港澳台住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区域流动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根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港澳台住民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确立暂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划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经享受退休职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住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到达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解决待遇领取手续;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解决待遇领取手续;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认真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响应资金,解决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认真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响应资金,解决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住民跨省流动就业,到达法定退休岁数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根据本条第二款有关待遇领取地的划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根据本设施第六条第一款解决。

  第九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港澳台住民,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划定,解决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港澳台住民损失领取资格条件后,本人或者其支属应当于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讲述情形。因未自动讲述而多领取的待遇应当实时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各级财政对在内地(大陆)加入城乡住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大学生除外)的港澳台住民,根据与所在统筹区域城乡住民相同的尺度给予津贴。

  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加入城乡住民基本医疗保险津贴政策根据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加入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住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在内地(大陆)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 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详细放置的,根据相关划定解决。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的划定,对港澳台住民加入社会保险的情形举行监视检查。用人单元未依法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住民解决社会保险挂号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执法、行政律例和有关规章的划定处置。

  第十四条 设施所称“港澳台住民有用证件”,指港澳住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住民栖身证。

  第十五条 本设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蔡东海】